廢棄車輛未完成報廢手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會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老舊不堪使用,除車體交由合法之環保回收商辦理回收外,並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否則如有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如您的車輛已老舊不堪使用,除將車體交由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外,並應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甲君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因車輛逾期未參加檢驗,於98年1月1日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甲君考量該車已不堪修復,即以數千元代價連牌帶車售與一家廢鐵回收商,銀貨兩訖後並未收取任何證明文件。嗣於98年12月31日該車於公共道路上行駛被查獲,稅務局即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對甲君補徵98年1月1日逾檢註銷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查獲日止應納稅額7,120元,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14,240元。由於甲君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監理機關車籍資料異動登記為「逾檢註銷」,故該車一旦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情事,自應以甲君為補稅處罰對象。 稅務局籲請車主,廢棄車輛除交由合法之回收商處理外,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方可確保個人權益。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將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有更多詳細稅務資訊提供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