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9年7月1日起,我國廠商赴德國從事參展等商務活動得依互惠規定,向該國申請退還加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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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7條之1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之施行,德國政府已將我國列入廠商赴該國從事參展等商務活動得依互惠規定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名單,並自99年7月1日生效。
該局進一步說明,德國聯邦財政部業將我國列入與德國具有加值稅退稅互惠關係之國家,我國外銷廠商自99年7月1日起,在德國參展及從事其他商務活動,得據以申辦德國加值稅退稅;同時基於互惠機制,爾後德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來臺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全年度在新臺幣5,000元以上(一年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為5,000元以上,99年度自7月1日起施行按施行月份數占12月份之比例計算為2,500元),亦可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申辦退還加值型營業稅。相關訊息可利用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建置之「外商參展退稅」專區瀏覽及下載,歡迎點閱。【#35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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