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於拍定當時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要件,縱使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相關手續,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法院拍賣案件之移轉時點即為拍定日。故土地於拍定當時地上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即使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請使用執照,並憑以取得農地農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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