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汽車駕照經監理機關吊扣期間,無法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得以申請免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每戶以一輛為限得申請免稅。 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應具備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行車執照及身心障礙者之汽車駕駛執照、車主印章、當年期繳稅收據等文件申請免稅。 另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應具備身心障礙手冊、車主之行車執照、提供戶內汽車駕駛執照1份、戶口名簿(需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且有親屬關係)、車主印章、當年期繳稅收據等文件申請免稅。 稅務局並提醒民眾,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依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汽車駕照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無法適用每戶以一輛為限之規定,仍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予受理免稅。 民眾如對免徵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向稅務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