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自動補報繳營所稅時,亦應查核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以免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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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惟同一漏稅事實,如涉及逃漏不同稅法所規定應納稅額時,仍應按各稅法所規定應納稅額自動補報繳,始有免罰之適用。 &該局說明,甲公司於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自行發現銷貨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亦漏未申報繳納營業稅。雖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動補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及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未同時將該漏報之營業收入補報繳營業稅之漏稅額,經該局查獲,就該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該局呼籲,營業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漏報營業收入,除應補報營業收入及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如同時涉及逃漏營業稅應及時補報繳,以免因營業稅漏未自動補報繳而遭致補稅及裁罰之處分。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