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擺設供人娛樂之設施,須於營業前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一般營業場所內外如有擺設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及電動玩具等收取費用供人娛樂之設施,或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等,皆屬娛樂稅課稅範圍,應課徵娛樂稅。按娛樂稅法規定,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於經營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娛樂業者如仍未辦理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至於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則非屬娛樂稅法第二條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