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採用非曆年制會計年度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少數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未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自行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所得稅法第23條及第74條規定不符。&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23條規定,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又同法第74條規定,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40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基此,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若未依規定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其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曆年制,且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依規定事先向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後,方可適用特殊會計年度。若未經核准自行依特殊會計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按其會計期間為曆年制,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依違反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加徵滯報金。&(聯絡人:信義分局范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