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於2年內重購土地申請退稅尚無次數之限制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於2年內重購合於同條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現行土地稅法對上開條文之適用,並無次數之限制。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依該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之土地屆滿5年如再行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同條規定,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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