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因滯欠稅捐,致使負責人被限制出境,應以負責人本身名義提起行政救濟,而非以公司名義提起,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稽徵機關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因公司具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而自然人雖擔任公司之負責人,惟公司與該負責人係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從而公司負責人倘對限制出境之行政處分不服,應以個人本身的名義提起訴願,而不是以公司名義提起,否則會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產生。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規定,限制出境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其逾5年者,或繳清稅款或提供足額擔保…….等等,稅捐稽徵機關應解除其出境限制,是被限制人雖對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惟倘未符合解除出境之要件者,稽徵機關仍會對其繼續限制出境。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邱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9908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