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申請退稅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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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七條之ㄧ,並自99年7月1日起施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得於次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彙總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且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該所進一步說明,自99年7月1日起,我國廠商赴德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該國稅法規定,本於互惠規定申請退還。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東山稽徵所林肇松,電話:04-24225822轉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