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應辦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不論有無設帳、保存憑證,其給付聘僱人員之薪資、執業場所之租金支出及因複委託而給付予其他執行業務者之複委託費等各類所得如已達起扣點,皆應依法辦理扣繳,且不論給付之所得是否已達起徵點均應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所說明,執行業務者為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之扣繳義務人。亦即如有給付各類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但經常有執行業務者因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經稽徵機關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而誤以為即可不就給付之薪資、租金辦理扣繳及申報,致違反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應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特呼籲執行業務者請留意。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