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非屬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之第三人申請退回土地增值稅應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退回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檢附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如查明第三人不符合規定,應不受理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及加計利息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