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需提出申請方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李君繼承房地一筆,移轉前一直是自己住且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現在房屋及土地仍舊是自住,也無出租營業等情事,為何移轉後地價稅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無論是繼承、贈與、買賣、夫妻名義變更,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變更,原所有權人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也將被取消,稅捐處在釐正土地資料時,會以一般用地稅率向新土地所有權人課徵,由於每一個人擁有土地情形不同。所以新所有權人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且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與規定相符合後當年期始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次年期始可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