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應納之地價稅能否申請分單繳納?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台南縣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負連帶責任;若地價稅經全體公同共有人提出申請分單繳納,並書面承諾負連帶繳納責任,准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 新化分局 鄭秀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