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納稅義務人授權之配偶或子女,不得申請查劑|人財產、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 台南縣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特定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祕密。因此,即使是納稅義務人的配偶、子女,申請查閱或提供納稅人的財產、所得納稅等資料,如果申請人未獲得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授權,稽徵機關人員不得提供相關資料,該局籲請民眾留意此項規定,以免對稅捐稽徵人員產生誤解。 新化分局 陳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