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應向稅捐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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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君99年間未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逕行興建建物(即俗稱違章建築)作營業使用,未於建造完成30日內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經東區稅捐稽徵處查獲,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除責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房屋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課徵的範圍,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供住宅、工作、營業等使用且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對於無照違章建築之房屋,基於課稅公平及稅籍健全考量,亦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該處提醒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之所有人,在房屋尚未拆除前,應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避免因逃漏稅被裁處罰鍰,至於房屋稅之完納,僅係履行納稅義務,不能據以使違章建築之房屋變成合法。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