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底盤,於底盤貨價外另收取之保固費用,應併入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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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底盤,於底盤貨價外所另收取之保固費用,屬底盤交易價格之一部分,應併入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該局說明,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前,先行評估底盤銷售後,可能需承擔底盤損壞之維修責任與風險,於買賣合約中載明由賣方提供售後保固服務並於每輛底盤貨價外,額外收取之保固費用,應併入底盤之銷售價格,據以核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該局指出,汽車底盤產製廠商銷售大客車底盤所提供之售後保固服務,與一般維修費用性質有別,其於底盤貨價外另收取之保固費用,於買賣合約成立時已達成協議,為貨物之銷貨條件,應屬交易價格之一部分。為防杜汽車底盤產製廠商利用是項名義規避貨物稅,規定是項費用應併入底盤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該局提醒,產製廠商如有未依前揭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請洽轄區國稅局自動補繳應納貨物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併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