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土地,節稅有撇步!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洪君原所有土地,執行法院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經稅捐稽徵機關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可否申請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民眾如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如該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可檢附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認定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移轉(含法院拍賣)須課土地增值稅時,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可申請以89年1月28日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債權人將因土地增值稅退還法院重新分配,而可增加受分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