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開立發票時務必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亦請確實更換油墨,讓印模保持清晰,以免受罰,也可避免中獎人於領獎時發生困擾。 稽徵機關於審核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時,發現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者,均移送所轄稅捐機關處罰;又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因列印營業人之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不清楚,將會影響發票中獎人之困擾,須由中獎人再向營業人要求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始可領獎,造成消費民眾之不便。 該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最低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