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交易金額之統一發票,不能兌領中獎獎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表示,邇來有民眾反映統一發票上無交易金額,為何不能領獎? 該分局指出,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有9種不適用給獎情形,除發票上交易資料模糊不清、無法辨認及發票尚未加蓋營業人統一發票章,得經由開立發票營業人加註及蓋章證明,憑以核發獎金外,無交易金額之發票,因不符合給獎規定,亦不能兌領獎金,經常造成發獎郵局與消費者間之爭議。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無交易金額發票,包括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或持商品禮券(銷售禮券時已開立發票)向營業人兌換商品等,如僅有上開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或另補足差額者,倘取得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因發票上無交易金額,則無法兌領中獎獎金。 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僅為兌換或退費,則營業人無需開立統一發票。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