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度營利事業適用「營所稅試算暫繳申報」之要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 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採用試算前半年所得額之對象,僅限於99年度前6個月之暫繳損益試算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已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於99年9月30日前辦理申報之公司組織。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由於部分營利事業因不諳稅法相關規定,誤以為凡5月份辦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會計師簽證案件,則9月份之暫繳申報即適用『試算暫繳申報』,而於暫繳申報書勾選「會簽申報案件」,卻未依規定檢送「暫繳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委任書」及「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等相關附件,造成徵納雙方作業上困擾。 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申報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仍不得採用「試算暫繳申報」。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