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安親班,因未具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其開立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安親班,可以實貼印花稅票或彙總繳納方式繳納印花稅,但建議採彙總繳納方式較為便捷,除可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不便外,更可避免因短漏貼或銷花不完全而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