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各款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另依該標準第3條規定,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因97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將於本年8至9月進行核定作業,並訂定繳納日期為10月16日至25日止,如接獲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後,經核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繳稅管道,可選擇現行繳稅方式有:臨櫃(郵局除外)、超商、自動櫃員機及晶片金融卡等,又自99年7月1日起,各類繳款書全面條碼化,只要民眾繳稅時,稅額在2萬元以下,持現金並於繳納期間始日前5日至繳納截止日後二日內(未加徵滯納金前),一經掃描讀取稅單上條碼資料,無須等侯,即可在超商完成繳稅程序。

該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申報年度所得稅時,應注意與其自身所得徵、免稅相關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