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獲已註銷牌照失竊車輛,若未重領新牌照使用公共道路會被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如有車輛遺失已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後經尋獲,應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才能使用公共道路,否則小心被處罰,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服務電話。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