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並確供自用住宅使用,仍有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再次出售自用住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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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人所有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擁有多處房地者,尚非該規定之適用範圍。經財政部考量民眾自用住宅使用實際情況,地上毗鄰分編門牌之兩屋合併或打通使用,並經主管機徵機關查明確供自用住宅使用,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亦符合該項第2款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及符合社會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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