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課田賦土地變更為非農地使用應課徵地價稅,若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田賦目前停徵中〉。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例如:合法執照之農舍或農業設施增建無照房屋、或變更營業使用、未經容許鋪設水泥地、堆置廢棄物、供墓地使用、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等等。嗣後如恢復農業使用,應填寫「土地課徵田賦申請書」向該局申請恢復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