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營業人,原屬小規模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可否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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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提要: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營業人,原屬小規模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可否留抵?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 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 物,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主管稽徵 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進項 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另小規模營 業人申請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 應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 申請變更。 所以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其於變 更課稅方式前,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得繼續扣減之進 項稅額,可留抵變更方式後計算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除提醒小規模營業人變更課稅方式後,得繼續扣減 之進項稅額仍可留抵應納稅額外,並鼓勵具營業規模之營 業人向稽徵機關申請為使用發票營業人,不僅可健全會計 制度更能提升管理績效。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三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羅巨  聯絡電話:04-2529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