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在審理各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牙醫業者較易漏報非健保收入(亦即一般收入),因該業有較多醫療項目(例如患者作植牙、假牙及牙齒矯正等)是健保局不給付而由患者自行負擔,業者為了歸避稅負常將一般收入以少報而逃漏所得稅。惟其不知國稅局每年皆有蒐集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醫療資料,經各國稅局相互通報歸戶後,成為查核時可運用之課稅資料,查審人員查核時通常會將該課稅資料與業者申報收入比對後,逃漏事實將無所遁形。
國稅局舉例說明,於查核某牙醫診所9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診所有97、98兩年度均藉著【以多報少】慣用伎倆短報一般收入,致漏報所得額分別為70餘萬元及近150萬元。除被國稅局補徵本稅為近10萬元及45餘萬元外,另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在國稅局積極蒐集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醫療資料下,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勿存僥倖心理,以身試法,並在國稅局未查核核定前,自行檢視各年度案件申報一般收入情形,若有上揭短漏報情形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利息後,可免除漏稅罰之處罰。【#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