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外僑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 【中縣訊】潭子鄉○公司林小姐詢問:該公司有聘僱外籍員工,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又其在中華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否抵繳其本國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說明,外僑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視其在臺居留時間之久暫,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一) 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 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三) 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31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至於在中華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抵繳其本國稅款,應視各國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向其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稅事宜。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原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國稅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劉麗卿,電話:04-25291040轉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