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農用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欲以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應一併提出申請。
該局並表示,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中如有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嗣後經分割,如經查明分割後之整筆土地,符合前揭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可依89年1月28日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籲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