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致有短漏稅捐者,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得應合併申報,如未合併申報致有短漏稅捐者,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是以,納稅義務人如因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於申報書上寫明配偶資料並註明分居,如果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稽徵機關無法歸戶其所得合併課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其漏稅額計算,以夫妻合併課徵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夫妻分開申報各自計算之應納稅額之和後之差額認定。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者,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98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誤將夫妻所得分開申報情形,請儘速向所屬稽徵機關更正申報,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