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財政部101年1月4日令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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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公布,將第1項序文所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亦即,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或代徵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或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稅捐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定有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該等應處刑罰之規定,對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亦適用之。其條文內容如下: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