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之 災害,應如何主張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近來進入梅雨及颱風季節,部分低漥地區往往因突如其來的暴雨,積水無法宣洩導致水患損失。營利事業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核定損失;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但若營利事業不能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稽徵機關派查勘查,若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可核實認定。另依所得稅法第35條規定,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或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