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請不要移到其他車輛懸掛,以免被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社會進步有能力買車的人愈來愈多,同時擁有2部以上代步工具的人不在少數。部份同時擁有2部車輛的車主將其中1部稅額較高之車輛申報停止使用,然後將另1部車輛之車牌懸掛於已報停用之車輛繼續使用,以為可以省下部份稅金而沾沾自喜。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依法移用者與被移用者皆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並須補繳未完稅部份。對欲投機者處罰極重,納稅人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