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應於期限內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局長葉國居表示:最近有民眾,對該局之復查決定不服,逾期才提訴願,被新竹縣政府以程序不合駁回。葉局長對此提出說明,依據訴願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即納稅義務人如果對該局作成之復查決定不服,可以敘明理由向新竹縣政府或經由該局向新竹縣政府提起訴願,以為救濟,惟須注意應於該否准之文書達到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訴願,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提起,將會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不再實體審究。因此,葉局長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有異議時,務必於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訴願,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新聞連絡人:郭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