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或醫療社團得比照公司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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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說明,為使營利事業能夠因應景氣循環,核實反映其實質納稅能力,以協助企業渡過景氣衰退或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財政部於91年間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採前述試算暫繳之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等組織之營利事業,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其除符合免稅規定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鑑於該等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其待遇應一致,較為合理。故財政部於99年2月10日台財稅第09800535850號函釋明確說明,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採用試算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指出,如果有任何暫繳申報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