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9年7月1日起,我國廠商及德國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對方國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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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99年7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達2,500元)以上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本互惠規定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財政部表示,我國廠商每年赴歐洲參加展覽的比例甚高,其中赴德國科隆、慕尼黑、法蘭克福、漢諾威及柏林等地參加展覽家數每年平均高達4,250家,經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積極與德國聯邦財政部協調結果,該國已將我國列入廠商赴該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得依互惠規定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名單,並追溯自99年7月1日生效。自該日起,我國廠商及德國廠商互赴對方國家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得依對方國家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此將有助減輕我國廠商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並可吸引德國廠商前來我國參展,進而促進周邊產業之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為瞭解我國廠商赴外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可否互惠退稅,該部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駐外單位協助確認駐在國政府有無提供是類退稅機制,俾憑彙整建立與我國互惠退稅國家名單提供廠商參考。另外,該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已印製中、英文退稅手冊,提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及經濟部所屬相關駐外單位宣導運用,相關訊息可至該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之外商參展退稅(Exhibitors' VAT Refund System)專區瀏覽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