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飼養豬隻的房舍如空置不為使用,非屬免徵房屋稅範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6款規定:私有專供飼養禽畜之房屋,不論其飼養禽畜是否營業,均免徵房屋稅。但如該房舍空置不為使用,其空置未移作其他用途前,即不屬於免徵房屋稅的範圍,依規定仍應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