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登記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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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法院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筆錄具契約性質,應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依照印花稅法規定,不動產設定典權或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時,所書立憑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印花稅票。又,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因此,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地政事務所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您如有印花稅之疑義,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03-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