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若逾檢註銷應重新驗車領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逾期未檢驗,監理機關會逕行註銷牌照,若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並裁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局並表示,自牌照註銷日起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車主如未重新領牌繼續行駛公共道路即構成違反使用牌照稅法違章行為,將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各位車主,應注意驗車日期是否已過期,如已過期,您的車子可能已被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在未重新驗車領牌前,應不得行駛公共道路。若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車主將被補稅和處罰,損失不輕,應當特別留意,以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