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未附理由,將予以復查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申請復查時,要敘明復查理由,如未補具復查理由,稽徵機關將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舉例說明: 轄區內納稅義務人對核定遺產稅額不服,雖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惟未載明復查理由,經兩次發函通知補正,均未補具,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為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定。納稅義務人倘未敘明復查理由提起復查時,稽徵機關將無從就其復查事項進行查核,只能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不服時,雖已依規定期限申請復查,仍需敘明復查理由,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