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利用營利事業移轉股權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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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個人股東為規避原持股公司分配鉅額股利,遂藉由虛偽買賣股權之方式,將股權轉讓予營利事業,以達分散營利所得之實。該個人股東取得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及財政部97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0196750號函釋規定,涉及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補稅併處罰鍰。&該局查獲A公司出售土地產生鉅額盈餘,預定分配股利予股東,A公司個人股東甲君等人為減輕所得稅負,刻意安排於股利分配前,成立關係企業B公司,並以股作價方式將甲君等人持有之A公司股權移轉予B公司,另將名下剩餘之A公司大部分股權以高價轉讓予另一家族企業C公司,惟未收取任何價金,僅帳載股東往來及應收帳款。A公司分配股利時,B、C兩公司受配鉅額股利,隨即將股份轉回予甲君等人名下,至A公司發放股利時,始將股利轉成買賣價款支付甲君等;經此取巧操縱股權移轉之手法,甲君等人形式上未獲配股利無需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實際已取得股利,不當為自己或他人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該局指出,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若適用較高稅率的個人股東為借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為自己或他人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經依前揭規定調整所得案件,如經調查核定其行為已構成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之處罰要件,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法可免予處罰。&(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