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分割土地給個別所有者須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規定將公同共有之土地及建物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其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規約,係屬分割性質,要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原則上,如土地變更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或派下員權利有變動,就要課印花稅;如土地「平均分配」給各房派下員,可免稅。

 稅務局提醒,如果持原始規約,依原始規約認定,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只是「更名」而已,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如果持補訂的新規約,依各房及派下員平均分配原則,變更給派下員「分別共有」,也是屬於「更名」,免稅。如果變更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或者分配涉及派下員的不動產權利改變、增減,就屬於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的性質,要課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