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竊車輛應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可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被竊或毀損不堪使用,請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報廢等手續,並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車輛係向監理機關登記領照,若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應檢具警察機關報案憑證或政府機關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或報廢手續。因使用牌照稅係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車輛失竊,其使用牌照稅則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當年期如有溢繳,可向車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款。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報廢等手續後,該車於失竊期間之各項違規罰則,車輛所有人才能舉證免責。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可利用電話查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