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財政部或行政執行處均可能予以函報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滯欠稅捐及罰鍰遭財政部及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嗣因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已逾5年,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1款之規定主動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於接到財政部通知解除其出境限制後,欲出國洽公,於機場始知仍被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中。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各款規定,得以解除出境之事由包括: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等。本案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1款之規定主動解除甲君出境限制,然甲君之欠稅及罰鍰尚未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行政執行處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限制其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勿心存僥倖,如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須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方式有扣押薪資、查封不動產或限制住居等,為免影響自身權益,仍請依限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