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依規定應於99年9月1日起至99年9月30日止,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限則比照推算之。 &該局說明,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二、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七、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八、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除符合規定可免辦暫繳申報外,依法均應辦理暫繳申報,以免遭受核定補稅及加計利息。&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