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水災損失報備勘查 可扣減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每年8、9月是颱風的旺季,南區國稅局籲請民眾應慎防強風豪雨成災,倘因颱風或大雨造成災害損失,依稅法規定應於30日內報請管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災害損失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目前稅法已將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勘查期限從15日延長為30日,因災害損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如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係採列舉扣除者,則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扣減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遇有災害損失,除盡力維護財產以使損失降到最低外,損失部分也應保有證據(例如將災後財產照相存證,或保存修理發票單據等),俾憑作為稽徵機關辦理勘災時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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