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暫停營業之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額,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查獲轄內甲公司於99年度中申請停業登記,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經該局查獲,加徵3,000元之怠報金。甲公司不服,主張其99年1月27日已申請停業,未停業前申報之營業稅銷售額皆為零等語,申請復查。
  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公司雖已申請停業登記並准予備查在案,99年1月份停業前無任何營業行為,依規定仍應於99年3月15日前申報99年1月1日至2月28日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甲公司未依限申報,因無核定應納稅額,乃加徵3,000元之怠報金。
  該局籲請營業人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70
  彙總編號:9908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