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不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依法需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該局除運用各種媒體積極廣為宣導外,個案核定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時,均於核定函載明不符原核定要件,應向該局申報之說明事項。惟常有民眾因時日過久忘記要提出申報,導致補徵地價稅,甚至可能受到裁處3倍之罰鍰。

 日前就有一位民眾,因全戶戶籍遷出致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原因消滅,遭受補徵地價稅逾萬元,非常不服,質疑該局並未善盡告知義務,該局只得提示當年核定函件已載明請於不符原核定要件時,需向該局申報之說明事項予以委婉說明,並表示將持續運用各種宣傳管道向納稅義務人宣導「地價稅優惠原因消失,納稅人需主動申報」事項。

 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戶籍遷移時至少要保留本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在自用住宅用地的地上房屋內,就可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一經查得未保留合於自用住宅規定的設籍人設籍資料時,最高會被補徵5年地價稅及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