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由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方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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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人身保險業依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限制其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其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方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該局說明,A保險公司申報95年度未分配盈餘,將收回之危險變動準備金1億餘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查核發現A保險公司95年度為稅後虧損10億餘元,該收回之危險變動準備金非屬以95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故全數予以剔除補稅。&該局呼籲,人身保險業收回之危險變動準備金,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確實檢視是否符合當年度盈餘限制部分之規定,以維正確之申報。&(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上稿資料